1、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现在社会,大多数劳动者他们的工资收入和劳动合同都是密不可分的,但是由于很多的用人单位想要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在试用期方面,尽可能的延长,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一旦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试用期不合法的话,应当及时的提出抗议。
一、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应该签几年
1、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应该签三年以上。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方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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