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
1、出资不实包括出资不足和未按约定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
2、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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