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性质的关系是怎样的?
时间:2023-07-14 08:00:41 4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性质与股东个人财产的关系如下:

1、其实是合伙企业,投资者误以为是公司成立经营。导致合伙人之间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自己的个人财产;

2、自以为是有限公司成立经营,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或《父子公司》和《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

3、在经营过程中,投资者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在对外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导致公司人格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将追回股东的个人财产。

公司性质的单位必须要交社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人体工商户等(统称参保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地劳动者(统称参保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形式,也是建立了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劳动者的权利,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该项权利和义务因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不可拒绝的。即使有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同样可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该行为,企业也会因此收到惩处,同时承担职工因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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