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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隐名股东的关系

2024-04-20 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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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隐名股东也叫事实上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表面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拥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事实上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给钱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受职责,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受连带职责。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事实上给钱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公司开办者(包括事实上给钱人和挂名给钱人)应对公司债务承受无限连带职责。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受了连带职责,有权向事实上给钱人(隐名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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