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管辖权是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划分劳动分工和权力,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人不得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中国分级管辖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国分级管辖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受理法院应当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中国有四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范围不同,具体指:
I.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法院、不设区的市法院、市辖区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除法律规定的中级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P>第一,涉外重大案件(包括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所涉财产在外国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较大、案件复杂、涉及范围广的涉外案件,或者有大量当事人居住在国外或者当事人属于多个国籍
第二,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管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指具有重大政治或经济影响的案件。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当事人或者所涉及的人、物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如当事人是党、政府、军界的重要成员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济影响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物数量大、法律关系有争议、国家经济政策执行情况严重的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海事和海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和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III.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其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行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性质比较严重,特别是情节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本院审理,无论案件属于哪个级别、哪个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提起本院审理,以取得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司法机关管辖权的特殊权力。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应为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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