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扰乱是指造成秩序混乱,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无序。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指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有很多,可以是暴力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扰乱。例如在有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哗,强占或封锁有关单位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等。违反治安管理的后果,要求是相关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扰乱单位秩序罪的判定
1、扰乱单位秩序罪的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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