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成立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3-27 14:12:15 2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

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一、未毕业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你还保留学生身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应届生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就业协议形成的三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学校、学校应届毕业生。

要判断未毕业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否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未毕业的大学生自然符合《劳动法》关于年龄条件规定就应依法享有劳动权。显然这5名大学生符合这一规定。

(二)是否以就业为目的。

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实习是以学生的身份实习的,目的只是勤工俭学,不以就业为目的,自然不能视为就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未毕业的大学生虽然还是在校生,身份依然还是学生,但他们已经学完全部课程,去用人单位实习不是勤工俭学,而是以就业为目的,可以视为就业,在校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否身体健康。

一般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都会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组织劳动者进行体检,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劳动者是否身体健康,是否能胜任一定劳动强度的工作。

(四)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犯被排除在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

因为这样的情况下学生并不属于合格的劳动者,不具有完全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而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能够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想保护双方的利益,可以考虑签订实习协议或者三方协议。

二、强迫劳动罪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

1、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

3、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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