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的外国投资者经常诉诸仲裁条款作为处理纠纷的安全选择。他们将选择一家外国仲裁机构进行听证和作出裁决。p>这一选择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外国仲裁机构可以提供中立和可预测的结果,因此可以管理风险,并且通常可以提前解决争议。一般来说,不得在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因此,任何仲裁裁决都是终局的,并在法律上可执行
然而,最近的许多裁决表明,中国法院在决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时一直在适用当地法律
商业合同本身的适用法律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然而,仲裁协议在法理上有所不同,独立于范围更广的商业合同,并未受到广泛重视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和实质性商业合同可能有不同的适用法律。选择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不寻常的,这通常不是问题,因为仲裁地法律的适用是与仲裁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上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令许多商业当事人感到惊讶,中国法院一直在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在去年的一个案例中,一家法院裁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应与更广泛合同的适用法律保持一致。对于某些商业协议,这一裁决剥夺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使用国际商会建议的标准文本的仲裁协议。国际商会是最大的仲裁机构
相反,例如,考虑由巴黎国际商会仲裁的一方可能突然被迫进入中国的法庭程序。这可以用来延迟时间。这是一个许多合同起草者忽视的问题
幸运的是,有变化的迹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在确定外国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应适用仲裁地法律
如果采纳这一建议,许多仲裁协议将得到加强,因为对仲裁协议合法性的异议将由仲裁国的法律决定,而不一定是中国的法律。这将推动中国走向公认的国际惯例,并有助于使商业协议产生可预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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