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上市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而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1.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交易所对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
2.公司应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复牌,并实施特别处理。
3.上市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于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并公告。
公司刊登上述公告当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4.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交易所自法院发布公告的当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复牌。
5.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自法院发布公告日起,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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