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公告送达方式
(一)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
(二)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二、破产公告的作用
公告的意义,在于使未知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尽可能地得知破产申请受理的事实及相关事项,并使破产程序对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动地发生约束力。这里所说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作为本案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该企业财产的持有人,该企业的出资人、职工和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对该企业占有的财产享有取回权的人,以及其他对该企业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
三、公司破产清算所需的时间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四)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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