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件应支付的延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公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权人在股权、股权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始对债务人的管理费用的管理费用。
企业破产的债权类型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一)、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应当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的利用现有额资源进行运营,避免长期负债造成无法扭转的局面。企业申请破产时应当首先结清员工的薪资、保险,并及时清算所拖欠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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