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的处理办法。股票属于股民对公司的投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2、公司破产清算,还清所有债务后,多的资产供所有股东分配。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上市公司重整的重大意义
截至2008年4月30日,国内已有10家上市公司先后成功完成了重整,重整程序的出现及运用,使得那些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债务危机的公司获得从头开始的机会,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使公司重获新生,对于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也达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此外,对于职工就业,稳定地方经济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整作为最为有效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途径之一,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之中,同时,也是目前企业并购中最常被运用来解决被并购目标公司自身债务负担的方法。
与和解等其他途径相比,通过重整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负担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重整程序中并不需要与债权人逐一进行谈判,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仅需取得多数债权人的赞成即可,即使未获得某组债权人表决通过,但基于一定的法定条件,法院可强行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大量的谈判时间。第二,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重整失败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例,可见,通过重整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成功率是很高的。第三,随着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越来越多有一定实力的投资者更青睐于通过重整获取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重整中对上市公司债务的大比率削减,以及适当的运用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清偿债权人部分债务的资产来源,使得投资者所实际需要付出的成本大为降低,从而可以集中资金保障后继的资产重组。第四,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确保上市公司彻底摆脱债权人的追索,确保上市公司达到净壳。
重整不仅是一种挽救困境公司的有效方法,同时,也为企业并购中的债务重组提供了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是一种能够促成多赢局面的新兴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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