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委内瑞拉以公民投票的形式,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取消了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现已担任第二任期的查韦斯总统可以无限期连任,不仅如此,州市议员、国会议员、市长、州长也都可以无限期连选连任。
公民投票是多数决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委内瑞拉通过公投,以54.86%的赞成票,批准了取消任期限制的宪法修正案。这一事件也可以解读为,委内瑞拉通过多数决民主的形式,取消了一项体现自由民主的机制。
公民投票与多数决民主
总统由选举产生,并限制在一定任期之内,是现代民主实践的一般形式。美国第一位总统华盛顿,在连任两届后,主动退出政坛,开创了美国总统任期不超过两届的惯例,这被传为美谈。
之所以要有任期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政治专断和独裁的形成。人类的政治经验告诉我们,行政权力具有腐蚀作用,一个人掌握重大的行政权力越是长久,其腐败的风险就越大,即便存在选举制的约束,也难以克服这种风险,因为在行政权力的持久影响下,选举制可能会被歪曲,选举的问责功能会弱化。
不可否认,任期限制也有影响政策连续性,不利于政局稳定,甚至有违多数人的意愿等局限。但为了追求自由,避免独裁,权衡之下,任期限制仍是最佳选择。选举是多数决民主的一种常见形式。在多数人想选某个领导人连任第三任总统的情形下,任期限制构成对多数决民主的限制,其宗旨则在自由民主。
多数决是民主的基本内涵
多数决是集体决策的一种方法和制度,其要旨是,问题的决定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依据。集体决策,最好当然是全体一致,但这不太现实。因为全体一致意味着一个人的意志就能否决其他所有人的共同决定,其结果是难以有效地集体行动。所以集体意志常常被认为通过其多数成员的意志来表达,如西方法谚所云:“多数所表示者得适用于全体”,“民众多数所为者视为全体所为”。
支持多数决的理论有很多。多数决被认为最有助于实现个人自决。多数决还被看作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如格老修斯所说:“多数应该服从少数,这是最不自然的,所以,多数自然要算作整体。”教会法理论假定,集体中的多数较之于少数更容易掌握真和善,这样多数决不仅基于人头数量上的多少,还基于决策质量上的优劣。社会契约论则假定了一个经由一致同意的原始契约,根据这一契约,社会被建立起来,并且个人将受多数人的意志约束。
今天,多数决已广为接受,它被认为是民主的基本内涵。我们国家所奉行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蕴含着多数决的要求:自下而上选举,根据多数意见做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实行多数决民主,是政治文明的一大发展,其意义最明白不过的便是,能和平地解决问题和争议,人头多少代替了腕力大小,“计算人头代替了打碎人头”。
多数决民主的源头
严格说来,多数决民主的源头在西方,今天的世界如此盛行多数决之制,很大程度上是受西方影响。
在西方,多数决民主的历史,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民主实践。在斯巴达的元老选举中,表决通常是由欢呼而不是投票来作出的,“人们召开公民会议,公职候选人按照事先抽签确定的顺序在会场上走过。哪个人在人们面前走过时获得的欢呼声最大,他就当选。而欢呼声的大小则由另外的人来判断,他们关在附近的一个房子里面,看不到会议的情况,但能听到欢呼声。”这种表决制,即便相对于票决制来说略显粗糙,也足以令人惊叹。
多数决民主的古代实践,最发达的还数雅典。在那里,一般实行举手表决,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实行票决。有名的“贝壳放逐法”就属于票决。在古罗马共和国,元老院的决议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颁布“金玺诏书”,规定德国皇帝按照多数决的原则选举产生。在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国内男爵互选二十五名为代表,代表会议之决议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做出。再经过若干世纪,多数决的民主原则在英国下议院牢固地确立起来。近代以来,多数决民主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现在业已成为一项普遍性的制度。
多数决民主的局限
然而,多数决民主也有其弊端和限度。多数决民主不能保证没有错误,它可能出错,俗话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上”。就如委内瑞拉取消总统任期限制这一决定,尽管形式上有着多数决的民主基础,却也难逃这是个错误的决定的怀疑,因为如前所述,取消总统任期限制,将增加专断与独裁的风险,有违人类经验原则。
多数人的决定也可能是盲从的结果。在多数决被操纵的情况下,所谓多数人的决定,其实是背后某个强人或某个派别同意或批准的结果。就拿委内瑞拉取消总统任期限制的公投来说,2006年,查韦斯连选连任委内瑞拉总统。2007年,查韦斯曾提出取消总统连任限制、将任期延长到7年等内容的修宪提案,但在当年的全民公投中未获通过。2008年,总统可以无限期连任的修宪案再次提出,为获更多支持,该修宪案还允许州市议员、国会议员、市长、州长无限期连选连任。结果,该修宪案在全民公投中通过。
多数决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倘若不受自由与人权、法治与宪政的制约,所谓多数决的民主,很可能蜕变成暴政的民主。苏格拉底的死刑判决,是由古希腊雅典人通过多数决的民主形式作出的。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反专制的民主革命,然而,没有法治与宪政的支持,多数决的民主形式,最后沦落为暴政的工具。希特勒通过多数决选举而上台,带来的是对少数犹太人的大屠杀。取消总统任期限制的决定,虽不能说一定会带来暴政,却也难免使人将它与暴政的可能性联系起来。
要实行多数决民主,还得先解决其范围或边界的问题,即先要界定单位集体的边界,确定哪些人有权参与表决。历史上不少多数决民主是有局限性的,譬如雅典的公民大会排斥了数量众多的奴隶和妇女,近代西方国家的选举也通过财产、性别、肤色等资格限制排斥了很多人。谁有权决定,是实行多数决的前置问题。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多数决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陈水扁当局推动的2008年“入联公投”,因未达50%投票率而宣告失败。其实该公投即便成功,其合法性也值得怀疑。因为在实行这样的多数决之前,还要先问一问,是不是只应由台湾人民决定,大陆人民是不是也有权参与决定。这不是多数决民主所能解决的问题。
正因为多数决民主有其局限性,所以后来有自由民主、宪政民主、协商民主等民主理论和形式发展起来,所以任期制、分权制、违宪审查制等制度形式也才纷纷建立起来。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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