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是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的案件事实,而鉴定结论是专家就案件特定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这些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呈现,实质上是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言词证据是指陈述人在案件中所陈述的事实,无论这些事实是直接感知还是间接感知,都与案件有关。这些事实通常会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在载体上,例如书面记录、口头陈述或其他形式的证据。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2、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能否单独作为判决依据?
言词证据是指在法庭上,控方和被告方通过口头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言词证据是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但能否单独作为判决依据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式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经过法庭审理,经过查证属实、具有说服力的言词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意味着,如果言词证据本身存在错误或不充分的情况,或者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就可能被法院排除或者不予采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言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具有说服力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只有经过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言词证据,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言词证据虽然重要,但不能单独作为判决依据。在法庭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形式,并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才能公正、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言词证据是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依据。因此,在法庭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形式,并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才能公正、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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