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判定的,办理公证的话建议直接咨询公证处,属于公证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
目前我国法律对失踪人员的认定是比较少的,公安机关可以参考民法典和一些地方法规对失踪人员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一、失踪多久可以报警并被立案
可以根据情况,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失踪人口或者在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你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即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告,期满后宣告失踪。失踪宣告的效力是,发生财产代管关系,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代管财产,并从代管财产中支付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但失踪人并不因失踪宣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影响其人身关系,当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撤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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