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员失踪,公安机关应如何操作?
时间:2023-07-03 14:20:57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2、公安派出所接到失踪警情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应当立即确定负责查找的民警;3、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4、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人口失踪24小时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吗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人口走失后24小时不予立案的规定。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八条

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接到失踪警情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应当立即确定负责查找的民警。

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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