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的性质有哪些
时间:2023-03-14 19:50:37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一、合同提存有何效力

(一)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提存仅发生对于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在提存人丧失提存物之取回权时,其债权才溯及于提存时消灭。

(2)因提存而债权当然消灭。

(3)提存只能因合法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在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之关系终止。债务人不再负担该债务,不再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在担保提存中,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构,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构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二)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办理提存公证之后,在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独立享有提存公证所设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请求公证处交付提存物,同时须承担提存费用及风险。公证处则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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