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5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债务人佳木斯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并于同年11月20日裁定宣告债务人佳木斯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有关该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向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该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申报债权,对该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应依法中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的第7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应准时参加。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