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2008年10月被一家私营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签合同时,企业让他交4000元合同保证金。今年年初,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每月只发600元工资,王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想要回保证金。企业则以劳动合同未到期,擅自解除合同为由,不退还合同保证金。于是王先生向劳动仲裁提出了申述。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说: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王先生要求退还劳动合同保证金,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尽管王先生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但由于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所以,王先生完全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不仅应当要求退还合同保证金4000元,还应让企业偿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种情形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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