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税费。以上税种全部在地税申报缴纳。缴纳方式为网上申报,银行划款。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关于经营性公墓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1号)第七条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举办的经营性墓园均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墓地建造后销售给个人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性公墓单位占用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其不属于上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该单位将墓地出售给个人后,已售墓地占用的土地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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