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首先是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次是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水库移民危房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以及农村贫困无房户,和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等。
2.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得超过40平方米;4人及以下农户家庭原则上小于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农户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家庭不得超过60平方米;面积误差范围是5%。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面积标准,但要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3.各类贫困户的具体补助资金
(1)对400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任务,按照中央加自治区补助资金,共计2.3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即中央按1.4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自治区按照0.9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总计3607.2万元。
(2)对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1228户3类重点对象,按照中央加自治区补助资金,每户1.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即中央按1.4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自治区按照0.1万元每户标准进行补助),共计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122.8万元。
(3)对除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外的3174户一般贫困户改造任务,自治区暂时按照0.75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总计2380.5万元。
(4)自治区下达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共计156.26万元。
(5)对我市在提前实施的233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任务,自治区今年按照0.8万元/户标准追加补助,共计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1868.8万元(该项资金可用于填补去年各县区财政因提前实施而追加补助的资金缺口,也可以用来提高今年改造对象的资金补助标准,但不能用于代替县级配套资金,具体用途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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