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收入的内容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之后的余额。由此可见,在确定应税收入时,首先应明确纳税年度,之后才能确定各收入项目的具体数额。
1.纳税年度。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若存在以下情况,可按例外处理:
(1)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期间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2.生产、经营收入。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利润(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入,以及营业外的收益等。其中,营业外收益具体包括固定的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
(二)应税收入稽查的重点
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依此原则,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应尤其注意以下应税收入的确认。
1.应分期确认的经营业务收入。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支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一台机器设备给国内某家公司,价格为350万元。该设备的成本为250万元,合同规定分两年支付价款,第一年支付200万元(占总价款的4/7),第二年支付150万元。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第一年贷计销售收人200万元,并摊销成本160万元,当年实现的利润为40万元。
按如上规定,该设备的价款可分期确定,并相应结转成本,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承揽国内一大型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并于1996年1月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将于1997年8月完工,其中1996年完成工程进度的3/5,1997年完成2/5。在实际账务处理中,该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并未确认营业收入,而把1000万元全部计入1997年的收入。
依上面的规定,该安装工程持续期间超过一年,应按完工进度分别确定营业收入,因此该企业在1996年确认营业收入600万元(3/5×1000万元),剩下的400万元才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可见。该企业的错误账务处理使1996年的应税收入减少,从而可以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在税务稽查中应予以调整,增加该企业1996年度应税收入。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产品分成收入的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各方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在使用市场价格时,工业产品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没有出厂价格的,参照商业批发价格;农、林、牧、水产品参照商业收购价格;出口产品参照出口成交价格。
外国石油公司与中国公司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4.企业取得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若取得的收入为原材料、设备、专有技术使用权等,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5.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6.企业接受捐赠,若将该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则不予计征所得税。
通常,纳税人常常采用以下手法减少应税收入:以计量、价格、用途、截留等途径设法使收入不入账,转入小金库;收入错入账,直接转入企业资本金或用于职工福利;收入挂账,滞后实现收入或待时机成熟再挪作他用等。这些与内资企业偷税的手法几乎相同。在进行应税收入的稽查中,也通过检查有关总账、明细账,并审查原始凭证、经济合同及有关决议记录,弄清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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