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月1日开始缴费
从衡水市人社局医保科获悉,2016年度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将于今日开始至10月底。另外,衡水市于上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限之后,正式出台了《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可参保人员范围、提高了参保人员待遇。部分新政策已于2015年度开始实施。2016年度,这些新政策将全面实施。本报在此盘点这些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及具体实施办法。
参保:持居住证常驻人员可参保
在全市范围内,凡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包括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职业技能学校、技校学生和入托幼儿、学龄前儿童)、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
根据《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的规定,2016年度,衡水市居民医保首次将持有居住证的常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时限延长
《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180天内,可凭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办理本年度的参保手续,并按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医保费。新出生的婴儿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此之前,新生儿的参保手续要在出生后的90天内办理。
待遇:参保学生待遇享受期后延半年
根据学生学期安排的实际情况,2015年之前,参保在校生的待遇享受期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了不使学生在毕业后,参加其他类型的医保时,有半年的空档期,《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新生除外)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并预缴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缴纳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其待遇享受期延长至本年度末。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提高10%
《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以上三项标准,较之前分别提高了10%。
另外,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20%,一个年度内住院超过三次的,超过部分不计起付标准。在此之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报销均按起付标准计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提高到8万元。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更加优厚
为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费用负担,《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在门诊特殊病方面,不仅增加了门诊重症疾病的范围,还将多种慢性病列入了门诊报销的范畴。对于门诊重症疾病和慢性病的病种范围、认定标准、定点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等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公布。
生育住院费用定额补助提高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将之前统一标准500元改为:自然分娩的700元;难产的1000元;剖宫产的1500元;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500元。补助金额大大提高。
缴费:2016年度居民医保9月1起缴费
201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纳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为期两个月。
持居住证常驻人员,为今年首次参保,可携带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到辖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市区其他参保人员缴费方法不变。新参保人员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辖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费参保人员持身份证直接到市区中国银行各网点办理缴费。新生儿需持户口本等材料到市人社局业务大厅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在校生参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
低收入弱势群体参保享受全额补贴
居民医保的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和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成人每人每年190元、18岁以下非在校生50元、在校生可在50元或10元两个标准中自选其一,不同的缴费标准对应不同的参保待遇,缴费10元的,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
为减轻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的负担,《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衡水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及60周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不用再缴纳保费。
在此提醒广大符合加入衡水市居民医保条件的市民,务必于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缴纳参保费用,以免过期影响个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加重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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