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收养证明在哪个部门开
时间:2023-05-06 10:42:27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无收养证明在哪个部门开

1、办理收养孩子,应该到当地的民政部社会福利部门或者收养部门办理登记。

2、办理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3、收养人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公证如何办理

收养公证可以在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三、收养关系的效力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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