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均衡保障买家、卖家、平台三方的关系。
1、微商、直播销售是否属于电商范畴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启博微分销搭建商城的要求为有营业执照的商家或企业,本身就对微商的信用情况有了一定的担保,加上《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更加确保了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2、雇“水军”刷好评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总是手滑买了不需要的默认搭售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4、“双十一”快递总是延期抵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5、擅自删差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6、电子支付出问题了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电子商务法》共八十九条
《电子商务法》共八十九条,让消费者“评价被删”、“押金难退”、“差评被骚扰”等困扰多年的糟心事,在法律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和详细规定。同时,《电子商务法》也对电商经营者乃至仓储、物流、支付结算多个电商环节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界定。
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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