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
《电商法》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微商从业者、直播卖货、网红卖货等各种通过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与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来,个人微商不再是“灰色地带”。微商再也不能借口自己的“个人”身份逃避应负的责任。
二、规定微商的经营责任
《电商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此后,微商销售三无产品将担负相应责任。
三、多级机构共同监管微商
《电商法》第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今后,对微商的监管落地,将迎来多级机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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