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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