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要在房屋交房前交。如果是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话,业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受到业务的委托以及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使用维修基金的条件如下:
1、若是小区内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话,要使用维修基金,则是由物业提出建议,如果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那么要使用维修基金的话,则由相关使用人提出;
2、维修基金要使用于公共部位维修,需要由维修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进行商讨,并且其中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使用;
3、在决定了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之后,还需由组织方制定使用的方案,并且相关的材料提交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然后申请列支;
4、要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如下: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3、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综上所述,维修基金要在房屋交房前交,如果不交,所享受的一些基础设施就不会受到维修。
住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交住房维修基金的时间:
1.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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