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劳社医〔2005〕20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甬劳社医〔2005〕1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确认部分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医院后施分院(镇海区蛟川后施新村)、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医院贵驷门诊部(镇海区镇骆路12号)具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终止原镇海区贵驷中心卫生院、原镇海区蛟川街道后施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确认宁波市鄞州区骨伤科医院(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具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同意宁波三健医院(原中国石化第三建设公司职工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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