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有关规划单位资质换证问题,我部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中规定:“事业性质的规划单位,须设立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并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考虑到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和规划单位改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规划单位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政企分开,实行勘察设计企业财会制度的规划单位,按条件予以换发证书。
2.对尚未改制,目前仍实行差额补贴的规划设计单位,同意予以资质换证,在证书注明有效期两年。
3.对在第一批资质换证中已换证中已报送申报材料的规划单位,在初审时予以受理;未申报换证的规划单位,可以在第二批资质换证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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