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1999]14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3号)
确认机关: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确认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登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构应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格执行国家、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价格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第五款所列医疗机构除外),并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确认程序:
一、申办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向市申办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向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卫生局所属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所属医院以及军队医院的申请和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第二条以外坐落辖区内的所有医院的申请和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确认时限:
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做出准与不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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