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居民个人购汇后,购买的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携带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出境,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金,但提取外币现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居民个人购买的自费留学项目下的学费只能直接汇入境外学校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出境;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金(等值不到2000美元),其余必须汇入境外个人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由他人代理的,学费、生活费必须全额汇入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个人海外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金。居民个人购买并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只能直接汇入境外国际组织账户;购买的境外邮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入境外机构账户;境外直系亲属帮助购买的外汇只能直接汇入境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金。
居民个人购汇
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2014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及要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的发文中也对于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持开放姿态,但这些相关文件均未提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审批或办理手续,也未公布任何操作细则,使得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不具有真实可操作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五)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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