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1.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标准划分为5万元,赔偿标准划具体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
3.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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