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系电器设备厂司机,2003年12月8日在驾驶本厂货车运输货物途中,因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事后朱刚向厂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该厂以全厂已实行内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将汽车队承包给苏忠为由,拒不承担朱刚的工伤保险费用。电器设备厂这种做法合理吗?
本案涉及的是企业内部承包中职工的工伤待遇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电器设备厂以把车队承包给本厂职工苏忠为由,不承担朱刚的工伤保险责任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方法,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财产的租赁经营,并不包括职工社会保险,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可以将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嫁到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者身上。我们在前面讲过,企业与职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此,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也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全文4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