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经营方式,但与个别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并不能否认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职工个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企业也不能以此逃避支付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果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人承担,这也是无效的约定。
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经营方式。企业与个别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不能否认该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改变其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个人也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形下,也是企业在对外经营,只是企业内部承包管理,企业不能以此逃避支付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职工的伤残、死亡等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人承担,也是无效的约定。
企 业 内 部 承 包 的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企业内部承包的工伤保险责任归属问题一直是劳动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内部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但实践中,由于合同履行纠纷、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等因素,导致企业内部承包工伤保险责任归属纠纷频发。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双方在工伤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企业内部承包中,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责任转嫁给职工承担。因此,企业内部承包时,用人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在自身身上,不得将责任转嫁给职工承担。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承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将责任转嫁给职工承担。若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经营方式,但并不意味着职工个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企业与个别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企业内部承包的工伤保险责任归属问题一直是劳动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双方在工伤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企业内部承包中,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工伤保险责任。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责任转嫁给职工承担。因此,企业内部承包时,用人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在自身身上,不得将责任转嫁给职工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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