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原告如何申请陪审团申请程序:第一审法院决定申请普通程序后,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法院申请人民陪审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也就是说,“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人、行政案件的被告人、原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组成人民陪审员、审判员合议庭审判的,视为申请。”因此,在起诉时,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及时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根据审判活动的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户籍地或者常住地,产生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审查。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依照前款规定不得超过五分之一。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申请程序:第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陪审团。
2。申请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被告人、行政诉讼原告人。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是涉及集团利益的案件;二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三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四是其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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