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②压力③利用他人的危险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监护权交给他人);合同双方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⑤显然不公平。此外,可以取消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一)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类型。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由于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胁迫下订立的合同。利用他人危险订立的合同(二)可变更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有效的、可修改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拥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和所有权。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有权撤销的人是被欺骗、胁迫和利用危险的人。(2)撤销权的行使在诉讼或仲裁中,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确定。当事人对严重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撤销或者变更撤销权①排除期过去了。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取消原因之日算起②撤销权持有人的弃权。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撤销权的默示放弃通常是要求另一方履行或主动履行,而另一方知道其拥有撤销权。(4)撤销权终止的后果。撤销权终止后,该法律行为被确定为有效。(5)撤销权行使后的后果撤销权行使后,该法律行为自开始追溯无效,其后果与无效法律行为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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