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申请所需离婚认证资料
时间:2023-12-09 16:53:53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再婚申请所需离婚认证资料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离异一方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明可以是离婚证,也可以是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二、再婚如何办理结婚证

再婚按照正常的婚姻登记流程办理办结婚证,只不过再婚登记除了要带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再婚孩子姓名能改吗

再婚孩子姓名能改,但需要孩子的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时,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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