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调查所需证据
时间:2023-10-29 00:00:07 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原因以及要证明的事实。申请书需在举证期届满前7日内提交,并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并需缴纳必要的费用。

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申请离婚调查的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申请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和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则应当提供证明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已经终止婚姻关系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离婚是由于离婚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一方在离婚登记前六个月内或者离婚后六个月内,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同意离婚或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

综上所述,申请离婚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离婚登记申请和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如果离婚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包括申请书、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以及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和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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