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就是说,依照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一些当事人不宜取得的档案材料,如人事档案、工商管理档案、银行存款、医疗病历档案、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监察活动的证据以及需要到国外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鉴定和勘验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所谓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或指定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勘验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在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当事人双方都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而,由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提供证据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难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亲自调查、收集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审判实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具体列举哪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调查收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不能因为当事人负全面举证责任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同样,当事人应该提供也能够提供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从上文可知,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广泛,可以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特殊情况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主动收集,方便裁决。了解清楚证据调查申请书的使用规定,很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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