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
一是在同一动产上,无论留置权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前,还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
二是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在留置动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定义,特征是什么
(一)抵押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三)留置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概念,成立条件,实现方式以及优先效力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但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关于两者区别的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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