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所涉及的特定标的物包括:首先,是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附着物;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接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此外,诸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成品等实物资产同样在此范畴之内;
最后,正在建造过程中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等也属于抵押对象。
除了上述这些具体的标的物之外,法律尚未明文禁止抵押的其他各类财产也是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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