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范围如下: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一、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吗
(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也就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在这样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登记,对原抵押权人来讲因已经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变得毫无意义。
(二)对抵押人而言,继续维持抵押登记势必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尤其会影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妨害抵押人所有权的行使。抵押担保本来是合法设置在抵押物上的负担,它在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同时,妨碍了所有权的行使。在抵押权合法存在的时候,这样的妨碍是正当的。由于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了合法的依据。
二、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是什么
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三)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包括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等。
2.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抵押期限。
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即用于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抵押物状况关系到抵押的目的能否实现,所以有关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5.抵押权担保范围。
6.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约定事项。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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