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包括以下这些权利: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相应地补充担保;在上述情况下,无法恢复或补充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保全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为使用、收益,因而即有可能发生对抵押权的侵害,而致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权人特设下述权利: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当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侵害,如对树木的砍伐,土地的毁损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侵害,如对机器不为必要的修理等。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也不要求这种损害已达到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的程度,只要侵害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的价值即可,这是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必然要求。抵押权不可分性要求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抵押物任何一个部分的损害均构成对抵押权的损害。
2、恢复价值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
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即增担保。但是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可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抵押权处分的权利
抵押权的处分权为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和对抵押权次序权的处分权二种。
1、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又可分为抵押权的抛弃和抵押权的让与两种形式,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的一种利益,权利人当然可将其抛弃。一般地讲,抵押权抛弃后,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但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债权人可为同一债务人的他债权人的利益相对的抛弃其抵押权,也即是说只是使抛弃人和受抛弃人处于同一位次,于抛弃人的抵押权位次上依抛弃人应得的受偿额,按其债权额的比例优先受清偿。抵押权的让与因抵押权的从属性质,在各国受限较严,一般只允许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同时让与,而不得就抵押权单独转让。
2、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权
抵押权次序是指于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次序。次序对抵押权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利益。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分为次序的抛弃和次序的让与两种。
将房子抵押给他人后,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那么对方就拥有了抵押权,但是在债务履行的期间,抵押权人是没有变卖房屋的权利的只有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是已经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将房子进行变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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