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有相应的证据效力。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如何处理
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具体方法如下:
1、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2、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3、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5、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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