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鉴定结论/确实化价值/证明价值/相对性
内容提要:结论是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因其具有侦查指向价值、确实化价值、证明价值而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范围更大、对象更多,鉴定结论证据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本文分析了鉴定结论的特殊性及其鉴定结论的价值构成,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鉴定结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价值倾向。
随着世界范围内诉讼法律制度的演进,我国的法律证据制度在加入WTO后也在不断地充实和完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刑事侦查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纪检监察调查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一、司法鉴定及结论
1.司法鉴定的概念
在我国,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了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司法活动。广义的司法鉴定则包括行政执法过程及仲裁等非诉讼活动中所进行的鉴定。[1]狭义的司法鉴定和广义的司法鉴定对象相同,采用的技术方法也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应用于不同的活动中,遵守的法律规范不同。
2.司法鉴定的对象及特点
我国司法鉴定机制的建立以刑事鉴定为基础,但随着DNA技术、图像增强技术、仪器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指纹系统、痕迹自动检索系统和人工智能系统等许多尖端技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很多非诉讼活动如民事仲裁中的广泛应用,司法鉴定的范围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代科学技术攻克了许多过去不能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现今的司法鉴定不仅包括传统的、笔迹鉴定和文件真伪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等,还包括如今的DNA亲子鉴定,书写时间鉴定,测谎检测,产品质量的检验,证件、证书、票证鉴定以及动、植物物质鉴定,边防出入境检查等。在司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主要指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专业学科领域内的问题,专门性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说来,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和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2]鉴定的客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人体或与人体有关的物质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发、手足印、口语音等;二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各种物质或环境、地理、地貌等;三是由人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产品,如文字、图像、票据、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凡是作为鉴定对象的,本身应至少推定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反之,则不能作为鉴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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