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收到了他人的委托,为其代请病假,此时若该人士在旅途中不幸遭遇事故或困难,这与您本人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无需过分担忧此类事件。
然而,从总体而言,这种情况下理应由当事人亲自申请休假,而不应该将此类事务交由他人代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全文3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