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有连带责任,找不到借款人,有担保人赔付。
一、担保人怎么算连带责任?
必须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才算是连带责任保证,否则是一般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应该怎样处理
债务人无力还债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如果债务人是因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无力还债的,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然后要求其还债。
二、如果债务设立了抵押物的,则债权人可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如果债务有担保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担保人偿还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果债务没有设立抵押也没有担保人的,则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债务,如果分期也无力偿还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等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担保合同是否必须书面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捺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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