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因出售方之过失使得购买者无法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书时,出售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举例来说,若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书,以至于购买者未能按照预定时间获得房产证明,那么开发商便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明所需的违约金款项。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金额以及计算方式,则按照该合同执行。反之,若合同并无关于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规定,亦或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此时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及具体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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