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产交易,购房者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购房者应当积极与开发商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明确提出退房要求,同时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其次,若经协商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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